| 危险化工品批次检验是什么? | |
| 发表时间:2025-05-19 阅读次数:318 字体:【大 中 小】 | |
■ 什么是批次检验 根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批”应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类型、同尺寸、同成分,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条件下制造的产品组成。 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将同一生产商、同一工艺,并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视为同一批次。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将同一生产商生产的,采用相同运输方式的,盛装在相同规格及标记包装中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视为同一批次。对仅颜色不同但危险特性一致的属于危险货物的涂料,可作为一个实货批次。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将同一生产商、同一设计类型、同一材料、同一工艺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视为同一批次。
■ 批次检验范围 “批次检验”试点企业范围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通过各直属海关风险评估的非失信企业,优先在高级认证企业开展。“批次检验”适用于试点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列明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以及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6.2类感染性物质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除外)的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
■ 批次检验作业要求 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海关在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实施现场检验,并按指令要求实施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在“批次检验”周期内,海关对企业后续申报的同一批次产品可以采取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实施验证,不再实施现场检验。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经海关现场实货使用鉴定后,企业在使用鉴定单证有效期内,可以分成若干申报批次出口,海关出具使用鉴定单证的分证,不再实施现场鉴定。 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海关凭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测报告和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以及合格保证,可以多批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不再实施检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