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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对危险品制冷剂等进行查验

南宁海关对危险品制冷剂等进行查验
发表时间:2024/12/30     阅读次数:19     字体:【


    近日,南宁海关H986集中审像中心根据布控指令对一票由峒中口岸出口的百杂类货物开展审图作业时,发现货物中有大量桶装、罐装物品未向海关申报。通过现场关员查验,在嫌疑区域发现制冷剂580桶、石屑底涂层720罐。经鉴定,以上货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易燃类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目前,该票货物已被移交后续处置。


    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等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时应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海关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